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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刘炳岐与孟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岐,孟俊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刘炳岐,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宁煤集团白芨沟煤矿生活服务区职工,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乃武,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俊杰,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光明中学教师,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刘炳岐与孟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岐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岐的撤诉申请事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炳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庆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