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黄某、周某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088号申请人黄某,男,47岁,汉,住马桥镇古泉沟村3组。申请人周某,男,41岁,汉,住马桥镇古泉沟村2组。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与申请人周某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与申请人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古泉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周某偿还申请人黄某本金2000元,利息200元,定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黄某2000元,下余部分黄某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礼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