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远贵与曹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贵,曹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李远贵,男,生于196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曹廷,男,28岁,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贵诉被告曹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远贵负担。审判员 鲍 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