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殷武与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武,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殷武,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殷武诉被告全椒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殷武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椒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殷武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