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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XX与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顾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马XX与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前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马XX。被告顾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X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