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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1号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法定代表人房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西福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李强偿还借款150000元,利息31050元,合计18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01元、法院专递邮资费200元,合计3901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金融机构存款212260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122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周 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世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