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张某意、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张某意,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郭某,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张某,女,21岁,汉族,住夏邑县。被告张某意,男,4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女,44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意、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建民审 判 员 翁秋敏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