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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县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某赔偿款2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钟某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能执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黎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本院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县执字第868号离婚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