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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都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科,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黎科。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回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明月村7组24幢1单元15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刚。本院受理原告黎科与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科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主张的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