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浙江福尔富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浙江福尔富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甬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号。负责人:张稚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福尔富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新都汇小区*幢*层***室(长兴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李水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以下简称交行西门支行)与被告浙江福尔富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富邦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交行西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交行西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尔富邦公司等执行案有五件(包括本案在内),涉案金额本金共53846391元,且均以福尔富邦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长兴县开发区钱家斗村、陆家斗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长土国用(2008)字第1—23号,面积为210351平方米]作为抵押物。为此,本院委托宁波市甬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抵押物及桩基等基础工程进行了评估,其中估价时点2013年5月15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69370000元、快速变现价值为55496000元。期间,本院委托宁波精华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评估标的物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变卖上述拍卖物。2013年12月26日,买受人长兴经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522000002461)以35742000元价格受让上述财产,并于2014年1月底将变卖款项缴纳至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浙江省长兴县开发区钱家斗村、陆家斗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长土国用(2008)字第1—23号,面积为210351平方米]及其桩基等基础工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长兴经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长兴经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长兴经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税费由买受人长兴经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钱轶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