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魏某,赵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魏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赵某某,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向原告魏某、赵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2014年2月13日14时0分到庭参加诉讼。届时原告魏某、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魏某、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元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