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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魏某,赵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魏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赵某某,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向原告魏某、赵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2014年2月13日14时0分到庭参加诉讼。届时原告魏某、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魏某、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元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