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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广太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民委员会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太,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后堰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太,男,1944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后堰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凤水,党支部书记。上诉人刘广太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5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广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广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广太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刘广太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刘广太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王东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