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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裁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军、文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文军,文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裁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作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文军,农民。被执行人文泽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军、文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审理并作出(2013)灌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文军、文泽风未到庭参加诉讼,该判决书为本院公告送达,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事项未到履行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