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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南京科信数控模具厂与罗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科信数控模具厂,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科信数控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负责人:赵敬坤,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罗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林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林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