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连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连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124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王国威,该社职工。被告:高连付,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连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