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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4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杜金荣与肖文学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荣,肖文学,郑淑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4696号原告杜金荣,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乔士有,天津市蓟县。被告肖文学,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郑淑荣,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荣与被告肖文学、郑淑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荣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金荣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