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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凤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丁小明与蒋文甫、高安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明,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凤商初字第46号原告:丁小明。委托代理人:王浩斌。被告:蒋文甫。被告:高安先。被告:成财喜。被告: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鹤鸣。被告:高彩娟。原告丁小明因与被告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铁鹰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明委托代理人王浩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小明起诉称,被告蒋文甫于2013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13年9月6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高升五金塑料厂(业主高彩娟)为被告蒋文甫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3年8月初,原告上门提前要求归还借款。同年8月11日,被告蒋文甫的岳父被告高安先为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保证被告蒋文甫不离家出走并愿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高安先也未依承诺还款,三保证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蒋文甫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317元(自2013年6月7日始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0日206天,150000*年贷款利率6%/365天*4倍*206天=20317元,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高先安共同清偿被告蒋文甫债务;3、被告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连带清偿被告蒋文甫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丁小明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借条、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蒋文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担保人为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高升五金塑料厂,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证明嘉兴市南湖区高升五金塑料厂的业主为高彩娟。3、承诺书一份,证明高安先承诺自愿偿还该笔借款的本息。被告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证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在被告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放弃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文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蒋文甫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逾期归还借款的,还应依法承担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蒋文甫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被告蒋文甫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对被告蒋文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文甫、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文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小明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高安先、成财喜、嘉兴聚丰担保有限公司、高彩娟对被告蒋文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3元(已减半),由五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