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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言根与吴贤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言根,吴贤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周言根,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裴文举,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贤顺,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言根与被告吴贤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言根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言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元,由周言根负担(免收)。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