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商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杭州英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金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金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英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祥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英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叶江。上诉人杭州金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英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杭州金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金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