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张月玉与陈华森、施玉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玉,陈华森,施玉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张月玉,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森,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施玉兰,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玉与被告陈华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玉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月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月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