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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覃峰诉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尹成国不当得利裁定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峰,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尹成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覃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兴亚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林。第三人尹成国,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覃峰诉被告绵阳市鑫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成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覃峰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覃峰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