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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世爱与巴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爱,巴东县人民政府,张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张世爱。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冰,县长。委托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世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爱诉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世根行政撤销一案中,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注销巴政林证字(2009)第143975号林权证中地名为“大泉岩”的林权登记,原告张世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张世爱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爱负担。审 判 长  覃友平审 判 员  田延龙人民陪审员  田玉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