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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新疆赛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新疆赛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别墅北区195号。被执行人新疆赛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奇台路73号。法定代理人:周邦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赛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00.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赛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