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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韦强与陈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韦强,陈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陈韦强,居民。被告:陈正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强与被告陈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韦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以被告已付还全部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韦强以与被告付还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韦强负担。审判员  肖维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