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韦强与陈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韦强,陈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陈韦强,居民。被告:陈正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强与被告陈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韦强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以被告已付还全部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韦强以与被告付还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韦强负担。审判员 肖维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