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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邵X威、邵X珍、邵X嫦与邵X枝、邵X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威,邵X珍,邵X嫦,邵X枝,邵X葵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反诉被告)邵X威。原告(反诉被告)邵X珍。原告(反诉被告)邵X嫦。原告邵X珍、邵X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X威,系本案原告之一。被告(反诉原告)邵X枝。委托代理人韩素娴,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X葵。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邵X威、邵X珍、邵X嫦诉被告邵X枝、邵X葵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邵X枝在本案中向三原告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惠妍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威、邵X珍、邵X嫦,及被告邵X枝的委托代理人韩素娴、被告邵X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XXXX15号房产(以下简称“15号房产”)原产权��为邵X。邵X于1916年8月5日出生,于2010年7月28日死亡。因邵X为自梳女,一直未婚,且生前并无亲生子女、继子女或养子女。邵X父亲邵满X、母亲陈X及弟弟邵锡X均早于邵X死亡。原被告为亲生兄弟姐妹,父亲为邵锡权,因此邵X为五人的亲姑妈。邵X生前虽主要由被告照顾其生活起居,但原告邵X威也曾居住在15号房屋内,曾在一度程度上尽到了照顾邵X的责任。原告邵X珍、邵X嫦每逢回家探亲时也都曾对邵X的日常起居给予一定的照顾与协助。邵X生病期间,原被告都曾对邵X探望和关顾。原告认为,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邵X剩下的唯一血亲,而且原告在邵X生前均对其尽到照顾和关心等抚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均有权继承邵X的遗产。现被告自1994年开始就霸占了15号房屋。虽经原告多次要求,但被告仍然拒绝办理15号房产的继承事宜。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故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XXXX15号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五分之一;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邵X枝辩称:坚持被告邵X枝的反诉意见。被告邵X葵辩称:同意被告邵X枝的答辩意见,认为15号房产应属被告邵X枝所有。被告邵X枝反诉称:被继承人邵X于1916年8月5日出生,于2010年7月28日死亡。因邵X为自梳女,一直未婚,且生前并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邵X父亲邵满X、母亲陈X及弟弟邵锡X均早于邵X死亡。本案原被告为亲生兄弟姐妹,父亲为邵锡X,因此邵X为五人的亲姑妈。1994年,邵X枝全额出资兴建了15号房屋,当时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均为邵X。1995年3月15日,邵X与邵X枝签订《财产继承、赡养协议》,约定邵X自愿将涉讼15号房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给邵X枝,邵X枝对邵X负有赡养义务(即生养死葬义务)。1996年10月25日,邵X与邵X枝又签署《遗嘱抚养协议》,明确标的房全部由邵X枝出资改建。邵X枝继承承担邵X的赡养义务直到邵X死亡埋葬为止,期间邵X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邵X枝负责;邵X离世之后,15号房产归邵X枝所有。邵X葵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了名。自1994年邵X搬到邵X枝位于南海区平洲XXXX31号房屋之日起,邵X枝就一直负责被继承人邵X的日常起居。邵X枝一直遵守与邵X之间的约定,赡养邵X,包括最后为邵X办理其丧葬事宜。相反,邵X珍、邵X嫦因工作及家庭原因,常年居住在广州,即便回南海,也仅仅是逗留不超过两天,因此根本不能尽到所谓的照顾邵X生活的责任。而邵X威虽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15号房屋居住,但当时邵X早已搬往邵X枝家中居住或者在医院留医。因此,三原告根本未对邵X进行过赡养。邵X枝已按照与邵X之间的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了遗赠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等有关规定,邵X枝是15号房产唯一继承人。加上被继承人生前已确认15号房屋实际出资人仅仅为邵X枝,而15号房屋所在的土地也已属于邵X枝所有,因此邵X枝也应当是15号房屋的实际权属人。综上,三原告既未尽到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而邵X枝依法对15号房屋具有继承权及实际所有权,因此,反诉请求判令:1、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XXXX15号房产由被告邵X枝单独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原告承担。三原告反诉答辩称:坚持三原告在本案的起诉意见。被告邵X葵对被告邵X枝的反诉表示:同意被告邵X枝的反诉意见。诉讼中,三原告举证如下:1、三原告身份证(原件,3份),用以证明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邵X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邵X葵的诉讼主体资格。3、证明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与邵X的关系。4、房产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15号房屋的登记产权情况。5、佛山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邵X去世的时间。6、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邵X威曾在邵X生前居住的15号房屋内居住,15号房屋现被被告所占有。7、照片(2张),用以证明原告日常照顾邵X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三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1、2均无异议。对证据材料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确认其记载的内容。对证据材料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材料6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邵X自1994年开始就居住在平洲XXXX31号房,租赁协议记载其居住在15号房屋地下与事实不符。对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诉讼中,被告邵X枝举证如下:1、证明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邵X枝与邵X的关系。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15号房屋所在土地的权属情况。3、见证书(原件,1份)。4、遗嘱抚养协议(原件,1份)。证据材料3、4,用以证明邵X与邵X枝约定,邵X枝对15号房屋具有唯一继承权。5、(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邵X枝对房屋具有唯一继承权。6、证明(原件,1份)。7、证人证言(原件,2份)。证据材料6、7,用以证明邵X1994年后居住情况及邵X枝尽到赡养义务。经质证,三原告及被告邵X葵对被告邵X枝出示的证据材料1-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邵X葵没有证据材料出示。经审查,三原告证据材料3是复印件,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两被告对三原告证据材料6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记载的部分内容(邵X��1994年开始的居住地址)有异议,本院将综合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认定。其余证据材料,相对方其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采信。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邵X出生于1916年8月5日,于2010年7月28日去世,邵X的父亲邵满X、母亲陈X、弟弟邵锡X均先于邵X死亡;邵X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原告邵X威、邵X珍、邵X嫦与被告邵X枝、邵X葵均是邵锡X的子女,邵X是五人的姑姑。涉讼15号房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XXXX15号。被告邵X枝于1994年出资对15号房屋进行改建,并于1996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权属人均为邵X。2012年10月25日,15号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属人为被告邵X枝。至庭审之日止,15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仍为邵X。1995年3月15日,邵X(甲���)与被告邵X枝(乙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继承、赡养协议》,明确:甲方是自梳女,其因年迈力衰、丧失经济能力,自愿将15号房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给乙方(该房屋的改建、使用权交乙方支配),乙方对甲方负有赡养义务(即生养死葬)。1996年10月25日,邵X(甲方)与被告邵X枝(乙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明确:15号房屋全部由乙方出资改建;乙方继续承担甲方的赡养义务(即生养死葬)直到甲方死亡埋葬为止,期间甲方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去世后,15号房屋(包括土地)归乙方所有。被告邵X葵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庭审中,三原告及两被告均确认:被告邵X枝对邵X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15号房屋重建费用均为被告邵X枝所支付。本院认为:邵X生前与被告邵X枝签订了《财产继承、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被告���X枝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邵X枝有权按协议约定取得15号房产的所有权。原告邵X威、邵X珍、邵X嫦、邵X葵作为邵X的弟弟(邵锡X,已去世)的子女,并非邵X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且邵X生前已将15号房屋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明确表示归被告邵X枝所有,三原告主张对15号房产享有继承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邵X枝主张涉讼房产由其单独继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东区居委会奕西福荫坊15号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被告邵X枝所有。二、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其中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三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被告邵X枝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被告邵X枝,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