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执字第207号申请人唐群珍、乐征兵与被执行人刘韦丽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群珍,乐征兵,刘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唐群珍,女,1972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乐征兵,又名乐兵兵,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韦丽,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群珍、乐征兵与被执行人刘韦丽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韦丽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阳凯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如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