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杜春雨诉黄柏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雨,黄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杜春雨,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黄柏军,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双辽市。杜春雨诉黄柏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双辽市锅炉厂综合小区1号楼六单元602室楼房享有所有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协助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有关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