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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行审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林月进,林经发,林经雀,林经年,林经超,林经艺,林经援,林经潮,林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苍行审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申请执行人林月进。被申请执行人林经发。被申请执行人林经雀。被申请执行人林经年。被申请执行人林经超。被申请执行人林经艺。被申请执行人林经援。被申请执行人���经潮。被申请执行人林明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3)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3)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013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3)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并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