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石雷、张丽巍、孙玉兰、石景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雷、张丽巍、孙玉兰、石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石雷、张丽巍、孙玉兰、石景文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163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玉兰所有的坐落于卫星路与东岭街交汇处卫星花园回迁一区(倚水佳园)2-1#【幢】204号房,建筑面积:332.73平方米,丘(地)号:3-69/7-73,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605**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