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夏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