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莉,杨日新,李雪,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99号丰乐世纪公寓1、2栋商113上-114上,组织机构代码:560692068。法定代表人:肖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莉,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日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雪,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910室。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舜耕东路钟山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华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2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杨莉、杨日新、李雪、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莉、杨日新、李雪、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二、冻结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易乐年年超市有限公司70%股权。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叶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