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公司,江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江立云,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立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以本院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房屋租赁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73元,共计3473元;(2)交付租赁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立云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怀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