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四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相芝、李国永、东营美而高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与尚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相芝,李国永,东营美而高工艺服饰有限公司,尚凡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四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相芝。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永。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美而高工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寿先,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凡明。委托代理人:胡军,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相芝、李国永、东营美而高工艺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凡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相芝及其与李国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凯,上诉人美而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寿先,被上诉人尚凡明的委托代理人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许晓芳代理审判员 王继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