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某立即给付申请人朱某某现金1456.16元,同时承担原案案件受理费用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妮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