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虞铭格与潘冷双、惠州大亚湾健兴粘扣带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铭格,潘冷双,惠州大亚湾健兴粘扣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09-1号原告虞铭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文武,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冷双。被告惠州大亚湾健兴粘扣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冷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铭格与被告潘冷双、惠州大亚湾健兴粘扣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铭格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大亚湾健兴粘扣带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户(账号:10×××76)中的存款6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铭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州大亚湾健兴粘扣带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户(账号:10×××76)中的存款6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益强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