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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3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