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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方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三芹,吕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方三芹。被执行人吕沙。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号深国投广场*号写字楼***楼。负责人尤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三芹与被执行人吕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陂武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三芹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