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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邹贵芝与被告朱怀平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邹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利县广佛镇。被告朱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4年2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供了平利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