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黄云、辅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辅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静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被告人辅某某。被告人黄云、辅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云指使被告人辅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市曹杨五村XXX号小区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两包土黄色碎块及粉末。交易过程中,被告人辅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还根据被告人辅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本市曹杨五村XXX号401室内将被告人黄云抓获,并当场查获二十三包土黄色碎块及粉末,两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贩卖的两包土黄色碎块及粉末净重0.1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被告人黄云住处查获的二十三包土黄色碎块及粉末净重10.6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两包白色晶体净重0.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辅某某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云、辅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辅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共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黄云贩卖的数量为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0.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3克;被告人辅某某贩卖的数量为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1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云、辅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辅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辅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云、辅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就被告人黄云、辅某某量刑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从犯、立功、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玮代理审判员 皮妍蓉人民陪审员 王 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