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城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与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城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投资人张亚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蓝。被告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亘威。原告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与被告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心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诉称:原被告系织带买卖业务关系。自2009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织带,2013年12月19日,双方进行书面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106.20元。因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106.20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单载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织带;截至2013年12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66106.20元。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且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106.20元。现因被告对所欠货款未能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6106.2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支塘信谊织带厂货款66106.20元。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砚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