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亚江、刘某甲、魏某甲、刘某乙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江,刘建国,魏建华,刘学永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保刑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江,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任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现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236号。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7月18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建国,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任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党支部书记、涿州市高官庄镇人大代表,现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403号。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7月18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魏建华,曾用名魏建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任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村委会委员、涿州市公安局高官庄镇派出所辅警,现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402号。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贪污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学永,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任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兼现金会计,现住涿州市高官庄镇三合屯村295号。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贪污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亚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刘建国伙同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地共计50余亩,冒领2004年度、2005年度国家退耕还林各项补助款16428.8元,未入账私分,据为己有。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建国伙同刘亚江、魏建华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地共计50余亩,冒领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国家退耕还林各项补助款33043.2元,未入账私分,据为己有。2011年,被告人刘亚江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地,冒领2010年度的国家退耕还林各项补助款4664.7元,后将其中的1132.61元未入账,据为己有。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建国、刘亚江分别将赃款共计54136.7元上交至涿州市纪检委。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建国供述,2004年下半年,其任村书记兼主任,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董兴明任支委兼村委,刘亚江还兼任村会计。2004年底的一天,其将两委班子召集在一起,可能董兴明没在,说村委会有50多亩退耕还林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就不能领取补贴了,但是要改成个人所有就能领了,给村干部弄点钱花,大家都同意了。他们把村集体的50多亩退耕还林地改成了他们几个村干部的名字,有其本人、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董兴明,刘亚江制作了补助发放表。他们冒领了2004年和2005年的,共计16000元,具体数额以发放表为准。2006年两委班子换届,剩下其、刘亚江、魏建华三个人,退耕还林补助发放表改成了他们三个人。他们冒领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2011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减半了,村委会的退耕还林地就造了刘亚江一个人的名字,刘亚江把钱取出来后可能给村里漏发粮补的农户发了粮补了。他们冒领了2004年至2010年度的50多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5万多元。其个人分得2004年、2005年分别是1760元,2006年是3428.8元,2007年、2008年分别是3360元,2009年是3360元,共计17028.8元。2、被告人刘亚江供述,2004年8月份,村两委班子换届,有五个人,其中刘建国任村书记兼主任,魏建华是村委,刘学永、董兴明任支委,其任村委、支委兼任会计。2004年底的一天,刘建国把其、魏建华、刘学永召集到大队部,刘建国说村委会有50多亩的退耕还林地,按照政策不能领取补贴了,要是改成个人所有的就能领了。最后他们商量把村里50多亩的退耕还林地改成他们几个村干部的,弄点钱花。2004年底刘建国让其制作了一份退耕还林补助发放表,其中真实的退耕还林户有34户,发放表的最后把村委会所有的50多亩退耕还林地改成其、刘建国、魏建华、刘学永、董兴明的名义所有。其从镇财政所领回了退耕还林补助款,几个村干部名义领取的私下发了。2005年他们五个人也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2006年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刘建国任书记兼主任,其和魏建华任支委兼村委。其还兼任会计。换届后的一天,刘建国召集其和魏建华商量把2006年村委会50多亩的退耕还林地改成其、刘建国、魏建华三个人所有,领取补助款弄点钱花。其制作了2006年的退耕还林发放表,从乡财政所领取了全村的补助款,发给了农户,他们三个也领了钱,其发放给刘建国和魏建华。2007年度和2008年度补助款的发放过程和2006年度的一样。2009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打到了其、刘建国、魏建华的个人一卡通上。2010年退耕还林补助款减半了,刘建国让把村委会50多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报其一个人所有,后来其一卡通上收到补助款4664.7元,其给漏发粮补的农户发了3000多元的粮补,剩下的1000多元自己花了。他们冒领了2004年至2010年度的50多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5万多元。其个人分得2004年、2005年分别是1654.4元,2006年是2400元,2007年、2009年分别是2460.8元,2008年是2468.8元,共计13099.2元。3、被告人魏建华供述,2004年至2012年一直任村干部。其和刘建国、刘亚江、刘学永、董兴明五人以个人名义虚报冒领了村集体50多亩退耕还林补助款,2004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有8000多元,其个人分得12000元,其中2004年、2005年分别是1600元,2006年是2400元,2007年是2472元,2008年、2009年分别是2400元。4、被告人刘学永供述,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其任三合屯村支委、村委兼现金会计。其和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等几个村干部一起冒领了2004年度50多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8000多元,其分得1600元。5、证人董兴明证言,2004年9月至2005年底,其任三合屯村支委。其没有开会研究过把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以村干部的名义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不清楚三合屯村2004年度退耕还林表上为什么有自己的名字。2005年,刘建国、刘亚江、刘学永在其厂子的办公室,刘亚江分别给了其和刘学永1600元钱,说是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履行任何手续。6、证人刘伯义证言,2001年3月至2004年3月,其任三合屯村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在任职期间,三合屯村一队的部分农户、村集体有退耕还林地。村集体有50多亩的退耕还林地享受国家补助,以村委会的名义签的退耕还林手续,退耕还林补助款都给了村集体。7、证人董兴泽证言,2006年3月至2012年3月,其任三合屯村村委,2012年3月至今任村主任。其村一队有30多户村民有退耕还林地,其不清楚村集体是否办理过退耕还林的地块,没有参加过把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以村干部的名义冒领退耕还林补助的会议,其没领取过退耕还林补助款。8、证人董兴武证言,1979年至1990年,其任三合屯村支书,1995年至2000年,任三合屯村支书。其家有4.8亩责任田,享受着国家发放的种粮补贴,财政每年将种粮补贴款打到其在高官庄信用社的一卡通上。除此之外,其没有从三合屯村领取过种粮补贴款。9、证人董恒武证言,2000年3月至2004年7月,其任三合屯村村支委兼会计。在任期间,一队的部分农户有退耕还林地,村集体有50多亩退耕还林地享受国家补助,是以村委会的名义跟镇里签的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都入了集体帐了。10、证人屈茂忠证言,2000年至2005年,其任涿州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2005年至今任涿州市农业局工程科科长,主要负责植树造林,包括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林下产业等。根据国家政策耕地退耕为林地能够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2002年高官庄镇三合屯村有退耕还林地。2006年上级文件规定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不能退耕还林,必须得承包到户。当时清除核减了一些集体户,一部分集体户承包到个人进行了变更。2006年三合屯村委会的退耕还林集体地51.43亩变更为刘建国、刘亚江等五个人的户名,是由王金国具体负责的。11、证人李士田证言,其家有2.5亩退耕还林地,和镇政府签有退耕还林合同,其领过2002年至2010年退耕还林补助,2008年以前开始领的粮食和钱,后来都改成发钱了。从2005年到2008年每年到大队领现金,一年400元,2009年直接打到一卡通上了。12、证人卜月芳证言,其家从2002年至2010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每亩地是160元,2008年以前在大队领现金,2009年后直接打到一卡通上了。13、证人王金国证言,2003年8月,其在涿州市林业局借调期间从事涿州市退耕还林复查验收、测量工作。参加了2004年三合屯村的退耕还林的复查验收。经测量的地块面积与原退耕还林合同及台账中注明的面积进行核对,发现是一致的,得出了三合屯村退耕还林地复查合格的结论,并在退耕还林管理卡上签名。其不能指认三合屯村52.43亩的退耕还林地。涿州市于2002年、2003年、2005年开展过三次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就是把耕地退为林地,国家给补助,每年每亩地补助160元。根据国家政策必须是耕地退为林地的地块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必须是种粮食、种菜等农作物的耕地改为种树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原来种树的土地不能享受补助。14、证人徐庆元证言,1999年至2005年,其任涿州市林业局局长。涿州市于2002年、2003年、2005年开展过三次退耕还林工程。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是一是必须是承包到户的土地,二是必须是耕地,三是必须是计税土地。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将耕地改为种树的土地才能够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15、证人李海军证言,2002年至2005年,其任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涿州市于2002年、2003年、2005年开展过三次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就是把耕地退为林地,国家给补助,每年每亩地补助160元。退耕还林的地块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必须是种粮食、种菜等农作物的耕地改为种树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原来种树的土地不能享受补助。16、证人郭春荣证言,2006年11月,到高官庄镇政府工作。2007年年初至2008年4月,任镇农委科员。2008年4月至今任镇农委主任。其在农委工作时经办过三合屯村退耕还林补助款,2008年度的补助是2009年发放的,2009年农业局验收高官庄镇退耕还林地的时候,其跟着到各村验收。验收结果没有变化,农业局按照以前记录情况往镇财政所拨款,财政所通知村会计领款办手续,村里给各农户发放,在把各户签字的发放表交到财政所留存,其复印一份上报到农业局。按照农业局的规定,2009年、2010年三合屯村的退耕还林情况统计表制作成电子版文件,退耕还林情况没有变动。2010年三合屯村退耕还林地的总面积没变,只少了刘建国、魏建华二户,刘亚江的退耕还林地亩数增多了,不是其改动的,其也不知道是谁改动的。17、证人魏进平证言,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其任高官庄镇政府农委主任。在此期间,三合屯村支部书记兼主任是刘建国,还有刘亚江、董兴泽、魏建华。三合屯村有退耕还林地,其经办过三合屯村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报过表,三合屯村退耕还林户的信息表上有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其不清楚他们是否真的有退耕还林地。18、证人闫维坡证言,2000年至2007年,其在高官庄镇任副镇长。2005年监管农业工作,刘建国任三合屯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刘亚江是两委委员兼会计,两委委员还有一个姓董的和姓魏的。三合屯村有退耕还林地,退耕还林户与镇政府都签了合同,其不清楚三合屯村集体有没有退耕还林地。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都是镇财政所的事,其没经办过。19、证人张继明证言,1995年8月至2004年7月,其任高官庄镇科技副镇长。2002年3、4月,按照上级要求各乡镇要开展退耕还林活动,规划高官庄镇涉及到三合屯和五兴庄村,其参与了这两个村的退耕还林宣传动员工作。镇政府安排三合屯村的书记兼村长刘伯义等村干部给涉及到退耕还林的农户做工作。期间,林业局提供树苗给退耕还林户并种植,后来其调到涞水扶贫,工作进展就不清楚了。20、证人魏少国证言,其在三合屯村没有责任田,没有领取过2010年度的种粮补贴和粮种补贴。2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实三合屯村村委会在村东有35公顷林地。22、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管理卡。证实三合屯村委会与高官庄镇政府签订52.43亩退耕还林合同。23、现场辨认笔录4份。证实刘伯义、刘克恒对三合屯村集体林地的辨认情况。24、涿州市农业局关于高官庄镇三合屯村原集体退耕地块面积的说明、关于退耕地变更流程的说明、关于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说明。25、三合屯村2002年度退耕还林领取树木发放表。26、三合屯村退耕还林亩数统计表(其中村委会51.43亩)。27、三合屯村2004年度退耕还林管理费粮食补贴发放表。证实刘建国领取1760元、刘亚江领取1654元、刘学永领取1600元、魏建华领取1600元。28、三合屯村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费发放表。29、三合屯村2006度退耕还林补助费发放表。证实刘建国领取3428.80元、刘亚江领取2400元、魏建华领取2400元。30、三合屯村2007年度退耕还林粮补费各户领取签字表。证实刘建国领取3360元、刘亚江领取2460.80元、魏建华领取2472元。31、三合屯村2008年度退耕还林发放表。证实刘建国领取3360元、刘亚江领取2468.80元、魏建华领取2400元。32、高官庄2009年退耕表。证实刘建国3360元、刘亚江2160.80元、魏建华2172元。(打入高官庄信用社一卡通)33、高官庄2010年退耕表。证实刘亚江领取1661.7元。34、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银行卡往来明细。35、2003年度至2008年度,三合屯村会计从高官庄镇财政所领取全村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材料(明细账及收据)。36、三合屯村2006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表。证实此发放表为农户实际签字的,没有被告人姓名。37、2010年度三合屯村种粮补贴漏户村集体担负补发表。38、刘亚江伪造的三合屯村现金日记账。39、“村财乡管”以来,三合屯村发放两委干部工资的账目材料。40、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河北省高官庄三合屯村2007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费发放表”上“领取人签字”一栏“刘建国”是刘建国本人书写。41、中共高官庄镇委员会、高官庄镇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的情况说明。证实退耕还林户享受每年每亩管护费20元,折粮款140元,共计160元。42、2011年5月26日刘亚江制作的三合屯村退耕还林变动户明细表。载明刘建国原亩数21亩、减亩数21亩;魏建华原亩数15.45亩、减亩数15.45亩;刘亚江原亩数15.38亩、增亩数36.45亩。43、退耕还林条例。44、中国共产党涿州市高官庄镇委员会、涿州市高官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任职情况。45、中国共产党涿州市高官庄镇委员会、涿州市高官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董兴明、董兴泽、李彦龙、董恒武、贾凤亮、刘伯义任职情况。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亚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刘建国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魏建华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刘学永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刘亚江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原判定性不准,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国、刘亚江、魏建华、刘学永涉嫌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亚江、原审被告人刘建国、魏建华、刘学永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案系共同犯罪,犯罪数额应以共同贪污数额计算。关于上诉人刘亚江及其辩护人提出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刘亚江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兼会计,并负责退耕还林款的申报及发放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退耕还林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审 判 员 张彦林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