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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裘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裘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长春,系公司职工。被告:裘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裘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裘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裘力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欢欢嵊州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4)绍嵊民初字第330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受送达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本院210办公室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贰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请签收后寄回本院2014年月日填发人:温宇明送达人:温宇明、邱欢欢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撤诉申请书嵊州市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裘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裘力的起诉,望准许。申请人: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嵊州市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如卷核稿:主送:当事人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温宇明抄送:(2014)绍嵊民初字第330号2014年2月13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