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经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2包,去到本区洛溪中路71号对出路段,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从陈某处缴获上述毒品2包(共净重0.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黄某处缴获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某、王某、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共0.15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