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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力与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上诉人郑州春光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上班地点在管城区,但上诉人登记注册地为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即具有法定的确认效果,故该案应由高新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管城回族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