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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催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靖江市大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余满芬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大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催字第0013号申请人靖江市大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满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靖江市大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2481310,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昊天管道成套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靖江市大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及公告费600元,由靖江市大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