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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7)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剑霓。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5418.36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