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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茹文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恋爱,于200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婚生一女。由于双方婚前未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争吵,尤其是被告经常赌博,原告也常常因此遭到被告殴打。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沟通,未果。2012年9月,原告在遭到被告施暴后,为求得人身安全,外出打工,女儿送到娘家抚养。至今日,被告没有看过、给过女儿生活费,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刘某某其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3、出生证,证明原、被告有一婚生女秦某甲;4、(2012)田民一初字第0313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于2012年曾经起诉请求离婚及撤诉的事实。被告秦某某缺席,未作答辩,在举证期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秦某某未予质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9年3月4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秦某甲,2003年10月10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近年来原告在合肥工作,被告在北京工作,双方沟通较少,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因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出庭,本院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稳定,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女,说明双方已经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秦某某赌博、对原告实施暴力等,并未举证证明,对其离婚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夫妻间的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多交流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彼此间的信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加之孩子尚小,尚需要父爱和母爱,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