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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英与梁某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梁某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李某英。被告梁某卿。原告李某英诉被告梁某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李某英承担。审 判 长 林    雪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人民陪审员 � � 木 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