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合肥联华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联华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合肥联华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本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学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联华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联华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扣押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联华机械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