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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尚世永与赵雨、娄方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世永,赵雨,娄方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尚世永,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杨万秋,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赵雨,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娄方宗,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世永与被告赵雨、娄方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世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尚世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世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尚世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跃潭 微信公众号“”